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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多次行贿 小老板被留置

受贿行贿一起查!白云区纪委监委首次留置行贿人

发布日期:2018-07-25 来源:区委宣传部 字体大小:

“本来想着给他送些钱,我承租的物业装修能边报建边施工,早完成早赚钱。没想到自己走错了路,我真后悔啊!”面对广州市白云区监委工作人员耐心的帮助教育,该区首名被留置的行贿人黎某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流下了悔恨的眼泪。

  昨日,记者从白云区纪委监委获悉,该区在审查调查均禾街城管执法队队长苏钜城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过程中,有效运用留置措施首次留置行贿人,推动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围猎者”的查处力度。

  “我一小老板 咋可能留置我?”

  近日,白云区纪委监委对该区均禾街城管执法队队长苏钜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监察调查。在对苏钜城违纪违法事实调查的过程中,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黎某某多次向他贿送财物的线索浮出水面。

  调查人员依法对黎某某进行讯问,了解具体情况。虽然随叫随到,然而,在接受调查之初,黎某某面对讯问态度消极,起先极力否认,不断和调查组耗时间;后来甚至还在纸条上写暗语,和调查人员演起了哑剧,企图逃避调查。

  “黎某某一直抱有侥幸心理,虽然对《监察法》有所了解,但始终认为自己这样一个既不是公职人员又不是党员的小老板,留置措施怎么也不会用在他身上。”调查人员介绍,“前两次面对我们的讯问,他都摆出一副自己什么也不知道的态度,认为只要坚持不开口,我们就对他无可奈何。”

  看到留置书 当天全交代

  “行贿与受贿是一条藤上的毒瓜,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才能对行贿人和受贿人都形成强烈震慑,有效遏制贿赂犯罪。”白云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张叶东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黎某某接受调查时的消极态度致使苏钜城案的调查突破一度受阻,加之黎某某的商业经营行为还存在容易导致公共管理领域的安全隐患,根据已初步核实的相关证据,经迅速研究,并报广州市监委批准,白云区监委依法依规对黎某某采取留置措施。

  “完了,完了,我真是没想到”,看到调查组出示的留置通知书,一直不肯交代实情的黎某某一屁股瘫坐在了椅子上,他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

  “留置措施对行贿人的震慑威力十分明显,时空的相对隔绝产生的信息不对称,会让行贿人的心理产生巨大的恐慌。”白云区纪委监委调查人员介绍,“在宣布留置前后,黎某某的心理状态和对自己行为的认识截然不同,被留置当天就供述了自己向苏钜城贿送巨额钱款的事实,对推动案件的加快办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多次行贿数额巨大 已被移送司法

  经查,2014年至2015年期间,为了使自己承包的均禾街某处物业升级改造项目顺利恢复施工,黎某某先后多次向苏钜城行贿,数额巨大。目前黎某某有关违法事实已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经过区监察委工作人员的谈话教导,我深刻地认识到送钱这种行为的错误,不仅会助长歪风邪气,也会让项目经营陷入高成本状态,以后再难,我也不会走歪路了!”黎某某在忏悔书中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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